1.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或慣例。
2. 無論事項如何規定,飯店可以在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殊協議。
1.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或慣例。
2. 無論事項如何規定,飯店可以在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殊協議。
當飯店在住宿日期之前接受住宿申請(以下簡稱「住宿預訂申請」)時,飯店將規定期限並要求住宿預訂申請人澄清以下事項: 。
(1) 客人的姓名、地址、性別、年齡、國籍、聯絡方式。
(2)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當飯店在住宿日期之前接受住宿申請(以下簡稱「住宿預訂申請」)時,飯店將規定期限並要求住宿預訂申請人澄清以下事項: 。
(1) 客人的姓名、地址、性別、年齡、國籍、聯絡方式。
(2)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1、住宿預訂申請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預訂的,酒店將按照單獨的違約金規定收取違約金。
2.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 10:00 之前(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 2 小時)抵達酒店且未聯繫酒店,則預訂可能會被視為取消。
3. 在依前項規定視為取消的情況下,未經住宿客人通知而未能抵達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無法抵達或延誤。 ,則不會被收取第1 款所述的處罰。
1、住宿預訂申請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預訂的,酒店將按照單獨的違約金規定收取違約金。
2.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 10:00 之前(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 2 小時)抵達酒店且未聯繫酒店,則預訂可能會被視為取消。
3. 在依前項規定視為取消的情況下,未經住宿客人通知而未能抵達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無法抵達或延誤。 ,則不會被收取第1 款所述的處罰。
在以下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客人的預訂:
(一)屬於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的。
(二)有第二條規定的事項被要求澄清而逾期未澄清時。
在以下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客人的預訂:
(一)屬於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的。
(二)有第二條規定的事項被要求澄清而逾期未澄清時。
1. 入住時可使用現金(日圓)、本公司指定信用卡、優惠券支付。除非另有說明,我們不會進行稍後結算的交易,例如透過支票或一次性公司發票的情況。
2.如客人開始使用客房後主動選擇不入住,則住宿費不予退還。
1. 入住時可使用現金(日圓)、本公司指定信用卡、優惠券支付。除非另有說明,我們不會進行稍後結算的交易,例如透過支票或一次性公司發票的情況。
2.如客人開始使用客房後主動選擇不入住,則住宿費不予退還。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一)第二條的事項
(2) 對於外國人,護照號碼、日本登陸地點、登陸日期(我們將影印以供確認)
(3) 出發日期和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一)第二條的事項
(2) 對於外國人,護照號碼、日本登陸地點、登陸日期(我們將影印以供確認)
(3) 出發日期和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1. 客人可以從下午3點開始使用飯店。至隔日上午11點。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您可以在抵達和離開當天以外全天使用該設施。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飯店可能會允許客人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佔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至中午
單人房 1,000 日元 / 雙人間 2,000 日元
(2)中午過後,持續一晚
1. 客人可以從下午3點開始使用飯店。至隔日上午11點。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您可以在抵達和離開當天以外全天使用該設施。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飯店可能會允許客人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佔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至中午
單人房 1,000 日元 / 雙人間 2,000 日元
(2)中午過後,持續一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可以拒絕提供住宿: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時。
(2)飯店客房已滿,無空房。
(3)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實施違反住宿相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尋求住宿的人是特定傳染病患者等的。
(5)當客人受到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擔與其住宿相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6)住宿申請人重複提出要求,對旅館造成過大負擔,並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如《旅館業法》第5-6條所規定者。
(7)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8)住宿客人被認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醉酒、暴力行為、大聲喧嘩、噪音、奇怪的氣味等)
(9)當住宿者被認為以不衛生的方式使用客房或有破壞環境的危險時。
(10)當認定顧客騷擾屬於東京都條例第140號《東京都顧客騷擾防止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11)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之一:
(a)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正式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相關人員
(b) 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業務活動由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成員控制時
(c) 其任何董事均為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可以拒絕提供住宿: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時。
(2)飯店客房已滿,無空房。
(3)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實施違反住宿相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尋求住宿的人是特定傳染病患者等的。
(5)當客人受到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擔與其住宿相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6)住宿申請人重複提出要求,對旅館造成過大負擔,並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如《旅館業法》第5-6條所規定者。
(7)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8)住宿客人被認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醉酒、暴力行為、大聲喧嘩、噪音、奇怪的氣味等)
(9)當住宿者被認為以不衛生的方式使用客房或有破壞環境的危險時。
(10)當認定顧客騷擾屬於東京都條例第140號《東京都顧客騷擾防止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11)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之一:
(a)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正式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相關人員
(b) 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業務活動由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成員控制時
(c) 其任何董事均為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在飯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在飯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在約定的住宿期間,本飯店也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住宿。
(一)屬於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的。
(2) 當使用者不遵守前條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在約定的住宿期間,本飯店也可能會拒絕您繼續住宿。
(一)屬於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的。
(2) 當使用者不遵守前條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1.飯店的住宿責任自客人在飯店前台辦理住宿登記時開始,至客人離開客房時結束。
2.如果由於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為客人提供同等或相似條件的另一間住宿,除非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難以提供住宿。
3. 因非本飯店原因或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客房時,本飯店不承擔前款規定以外的責任。
4.因客人不遵守飯店張貼的使用規則而發生的任何事故,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5.請您在飯店隨時攜帶貴重物品和現金,或將其留在前台。請注意,飯店對客房內遺失或被盜的任何貴重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1) 當前台存放的貴重物品、現金等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時,如果客人事先告知損壞的類型和價格,則可能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如果未通知飯店前台而遺失或損壞貴重物品,飯店將賠償最多 50,000 日圓的損失。
(2) 若因飯店故意或過失而導致貴重物品或未留在前台而帶入的現金遺失或損壞,我們將賠償損失。但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
(3) 本飯店不能寄放以下物品。
1) 價值超過50萬日圓的物品或金錢等
2)具有資訊記錄設備的設備(PC、手機)
3) 與個人資訊相關的項目(客戶名單等)
4)藝術品和古董
5) 冷藏/冷凍產品
6)其他飯店認為難以處理的物品。
6.客人行李及物品的寄存
(1)如果客人的行李透過快遞等方式到達飯店,則在預訂確認後將行李存放在前台,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時交給客人。 (恕不接受貨到付款的行李。) 退房後,原則上僅寄存當天提取的行李。
但無論如何,我們不接受貴重物品、易碎物品、冷藏物品、冷凍物品、商業資料等。
另外,行李尺寸限制為三邊合計1,500mm,且每人限攜帶一件。
(2) 退房後,如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留在酒店,該行李或物品將在酒店寄存7天(包括被發現之日起),之後貴重物品將被帶到酒店我們會將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並處理其他物品。但食物、飲料及有損衛生環境的物品將在退房當天處理掉。
但是,如果沒有失主指示或無法識別失主,該物品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兩款情況下,本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依照第11條第5款第1項的規定執行。同條第五款第二項的規定。
7.在我們飯店,如果我們的工作人員收到訊息、備忘錄或傳真,我們將打開您客房內的電話燈,因此請聯絡前台。無論結果如何,如顧客沒有註意到燈已開啟、訊息未傳輸或傳輸緩慢等問題,本飯店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飯店的住宿責任自客人在飯店前台辦理住宿登記時開始,至客人離開客房時結束。
2.如果由於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為客人提供同等或相似條件的另一間住宿,除非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難以提供住宿。
3. 因非本飯店原因或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客房時,本飯店不承擔前款規定以外的責任。
4.因客人不遵守飯店張貼的使用規則而發生的任何事故,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5.請您在飯店隨時攜帶貴重物品和現金,或將其留在前台。請注意,飯店對客房內遺失或被盜的任何貴重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1) 當前台存放的貴重物品、現金等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時,如果客人事先告知損壞的類型和價格,則可能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如果未通知飯店前台而遺失或損壞貴重物品,飯店將賠償最多 50,000 日圓的損失。
(2) 若因飯店故意或過失而導致貴重物品或未留在前台而帶入的現金遺失或損壞,我們將賠償損失。但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
(3) 本飯店不能寄放以下物品。
1) 價值超過50萬日圓的物品或金錢等
2)具有資訊記錄設備的設備(PC、手機)
3) 與個人資訊相關的項目(客戶名單等)
4)藝術品和古董
5) 冷藏/冷凍產品
6)其他飯店認為難以處理的物品。
6.客人行李及物品的寄存
(1)如果客人的行李透過快遞等方式到達飯店,則在預訂確認後將行李存放在前台,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時交給客人。 (恕不接受貨到付款的行李。) 退房後,原則上僅寄存當天提取的行李。
但無論如何,我們不接受貴重物品、易碎物品、冷藏物品、冷凍物品、商業資料等。
另外,行李尺寸限制為三邊合計1,500mm,且每人限攜帶一件。
(2) 退房後,如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留在酒店,該行李或物品將在酒店寄存7天(包括被發現之日起),之後貴重物品將被帶到酒店我們會將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並處理其他物品。但食物、飲料及有損衛生環境的物品將在退房當天處理掉。
但是,如果沒有失主指示或無法識別失主,該物品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兩款情況下,本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依照第11條第5款第1項的規定執行。同條第五款第二項的規定。
7.在我們飯店,如果我們的工作人員收到訊息、備忘錄或傳真,我們將打開您客房內的電話燈,因此請聯絡前台。無論結果如何,如顧客沒有註意到燈已開啟、訊息未傳輸或傳輸緩慢等問題,本飯店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條款的內容可能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修改的內容和適用日期應透過網路、店內公告牌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提前公告,並且更改自網站上指定的合理期限之日起生效。然而,符合客人利益的微小變化可能會立即宣布並應用。
本條款的內容可能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修改的內容和適用日期應透過網路、店內公告牌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提前公告,並且更改自網站上指定的合理期限之日起生效。然而,符合客人利益的微小變化可能會立即宣布並應用。
如果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任何相關合約或本條款發生爭議,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
如果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任何相關合約或本條款發生爭議,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
如果您在入住當天取消住宿,我們將收取第一天住宿費的100%。
如果您不要求取消且不過夜,則同樣適用。
另外,如果前一天取消預訂,則需支付第一天住宿費的80%。
如果您在入住當天取消住宿,我們將收取第一天住宿費的100%。
如果您不要求取消且不過夜,則同樣適用。
另外,如果前一天取消預訂,則需支付第一天住宿費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