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酒店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按本规定的内容执行,本规定未涵盖的事项,则按法律法规或常规执行。
2. 本酒店无论事项如何规定,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宗旨、法律法规及常规的范围内均可接受特别约定。
1. 本酒店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按本规定的内容执行,本规定未涵盖的事项,则按法律法规或常规执行。
2. 本酒店无论事项如何规定,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宗旨、法律法规及常规的范围内均可接受特别约定。
本酒店在受理了住宿日期之前的住宿申请(以下称为“住宿预约申请”)时,有可能会要求该住宿预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住宿者的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职业。
(2)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本酒店在受理了住宿日期之前的住宿申请(以下称为“住宿预约申请”)时,有可能会要求该住宿预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住宿者的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国籍及职业。
(2)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1. 本酒店在住宿预约申请人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会根据附表中的违约金收取规定来收取违约金。
2. 本酒店在住宿者未经联系而在住宿日的当晚10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了预定到达时间,则为超过2小时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该住宿预约可能会被视为取消,并被做相应处理。
3. 在根据前款规定被视为取消的情况下,如果住宿者能够证明出现未经联系而未到达的情况是基于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或延误、以及其他不应归责于住宿者的理由时,我们将不收取第1款规定的违约金。
1. 本酒店在住宿预约申请人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会根据附表中的违约金收取规定来收取违约金。
2. 本酒店在住宿者未经联系而在住宿日的当晚10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了预定到达时间,则为超过2小时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该住宿预约可能会被视为取消,并被做相应处理。
3. 在根据前款规定被视为取消的情况下,如果住宿者能够证明出现未经联系而未到达的情况是基于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或延误、以及其他不应归责于住宿者的理由时,我们将不收取第1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时,有可能会取消住宿预约者的预约。
(1)符合第8条第3款至第8款时。
(2)要求明确告知第2条规定事项的情况下,未在期限内明确告知时。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时,有可能会取消住宿预约者的预约。
(1)符合第8条第3款至第8款时。
(2)要求明确告知第2条规定事项的情况下,未在期限内明确告知时。
1. 费用的支付需在办理入住时,用现金(日元)及本公司指定的信用卡、优惠券进行结算。除了支票及有另行规定时以外,我们不进行面向公司的一次性请款等赊账、日后结算交易。
2. 住宿者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使未住宿也不退还住宿费用。
1. 费用的支付需在办理入住时,用现金(日元)及本公司指定的信用卡、优惠券进行结算。除了支票及有另行规定时以外,我们不进行面向公司的一次性请款等赊账、日后结算交易。
2. 住宿者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使未住宿也不退还住宿费用。
住宿者需在住宿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第2条的事项
(2)对于外国人需要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我们将复印以进行确认)
(3)出发日期及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者需在住宿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第2条的事项
(2)对于外国人需要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我们将复印以进行确认)
(3)出发日期及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1. 客人可以从下午3点开始使用酒店。至次日上午11点。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您可以在抵达和离开当天以外全天使用该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允许客人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至中午
单人间 1,000 日元 / 双人间 2,000 日元
(2)中午过后,某天晚上
1. 客人可以从下午3点开始使用酒店。至次日上午11点。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您可以在抵达和离开当天以外全天使用该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允许客人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至中午
单人间 1,000 日元 / 双人间 2,000 日元
(2)中午过后,某天晚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以拒绝提供住宿: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时。
(2)酒店客房已满,无空房。
(3)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住宿相关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寻求住宿的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5)当客人受到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担与其住宿相关的不合理负担时。
(6)住宿申请人重复提出要求,对旅馆造成过大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如《旅馆业法》第5-6条所规定者。
(7)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8)住宿客人被认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醉酒、暴力行为、大声喧哗、噪音、奇怪的气味等)
(9)当住宿者被认为以不卫生的方式使用客房或有破坏环境的危险时。
(10)当认定顾客骚扰属于东京都条例第140号《东京都顾客骚扰防止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11)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之一时:
(a)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正式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相关人员
(b)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被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成员控制时
(c) 其任何董事均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以拒绝提供住宿: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时。
(2)酒店客房已满,无空房。
(3)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实施违反住宿相关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寻求住宿的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的。
(5)当客人受到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担与其住宿相关的不合理负担时。
(6)住宿申请人重复提出要求,对旅馆造成过大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如《旅馆业法》第5-6条所规定者。
(7)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8)住宿客人被认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醉酒、暴力行为、大声喧哗、噪音、奇怪的气味等)
(9)当住宿者被认为以不卫生的方式使用客房或有破坏环境的危险时。
(10)当认定顾客骚扰属于东京都条例第140号《东京都顾客骚扰防止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11)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之一时:
(a)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正式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相关人员
(b)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被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成员控制时
(c) 其任何董事均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住宿者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本酒店内予以公告的使用规则。
住宿者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本酒店内予以公告的使用规则。
本酒店即使在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会拒绝续住。
(1)符合第8条第3款至第8款时。
(2)不遵守上一条的使用规则时。
本酒店即使在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会拒绝续住。
(1)符合第8条第3款至第8款时。
(2)不遵守上一条的使用规则时。
1. 本酒店有关住宿的责任,从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办理了住宿登记时开始,到住宿者因离开而空出客房时结束。
2. 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而无法向该住宿者提供客房时,除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为该住宿者介绍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3. 对于因不应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的情况,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本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
4. 关于因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公告的使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
5. 在本酒店,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请务必随身携带,或寄存在前台。本酒店不承担客房内贵重物品丢失、被盗的责任,敬请谅解。
(1)对于寄存在本酒店服务台的贵重物品和现金等,在发生减失、毁损等损害时,如果住宿者预先明确告知了其种类及价格时,除了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未向本酒店前台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而寄存的贵重物品,在发生减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对于未寄存在前台而带入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减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住宿者未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3)本酒店不受理以下物品的寄存。
1)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金钱等
2)具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个人电脑、手机)
3)个人信息相关的物品(客人名单等)
4)美术品、古董
5)冷藏品、冷冻品
6)其他酒店方认为难以处理的物品
6.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携带物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通过快递等方式到达本酒店时,在已确认预约的情况下会寄存在前台,当住宿者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会交给客人(货到付款的行李无法提供寄存)。退房后,原则上只保管当天前来领取的行李。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贵重物品、易损坏物品、冷藏品、冷冻品、业务用资材等无法提供寄存。
此外,行李的尺寸以长宽高合计1,500 mm为限,每人仅限1个。
(2)住宿者退房后,如果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包括发现日在内,本酒店将会在保管7天后,将贵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并对其他物品进行处分。但是,对于饮料食品、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则会在退房当天进行处分。
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时,包括发现日在内,本酒店将会在保管7天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在前2款的情况下,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第11条第5款之(1)的规定为准,在上一款的情况下,以该条第5款之(2)的规定为准。
7. 在本酒店,如果有工作人员收到短信、留言及传真时,会通过让客房的电话指示灯亮灯来进行通知,请与服务台联系。万一客人未注意到亮灯而无法或延迟传达信息等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无论其结果如何,本酒店概不责任。
1. 本酒店有关住宿的责任,从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办理了住宿登记时开始,到住宿者因离开而空出客房时结束。
2. 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而无法向该住宿者提供客房时,除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为该住宿者介绍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3. 对于因不应归责于本酒店的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的情况,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本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
4. 关于因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公告的使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
5. 在本酒店,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请务必随身携带,或寄存在前台。本酒店不承担客房内贵重物品丢失、被盗的责任,敬请谅解。
(1)对于寄存在本酒店服务台的贵重物品和现金等,在发生减失、毁损等损害时,如果住宿者预先明确告知了其种类及价格时,除了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未向本酒店前台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而寄存的贵重物品,在发生减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对于未寄存在前台而带入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减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住宿者未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3)本酒店不受理以下物品的寄存。
1)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金钱等
2)具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个人电脑、手机)
3)个人信息相关的物品(客人名单等)
4)美术品、古董
5)冷藏品、冷冻品
6)其他酒店方认为难以处理的物品
6.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携带物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通过快递等方式到达本酒店时,在已确认预约的情况下会寄存在前台,当住宿者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会交给客人(货到付款的行李无法提供寄存)。退房后,原则上只保管当天前来领取的行李。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贵重物品、易损坏物品、冷藏品、冷冻品、业务用资材等无法提供寄存。
此外,行李的尺寸以长宽高合计1,500 mm为限,每人仅限1个。
(2)住宿者退房后,如果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包括发现日在内,本酒店将会在保管7天后,将贵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并对其他物品进行处分。但是,对于饮料食品、有损卫生环境的物品,则会在退房当天进行处分。
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时,包括发现日在内,本酒店将会在保管7天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在前2款的情况下,关于本酒店对于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第11条第5款之(1)的规定为准,在上一款的情况下,以该条第5款之(2)的规定为准。
7. 在本酒店,如果有工作人员收到短信、留言及传真时,会通过让客房的电话指示灯亮灯来进行通知,请与服务台联系。万一客人未注意到亮灯而无法或延迟传达信息等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无论其结果如何,本酒店概不责任。
本规定的内容根据民法的规定,可进行变更。
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内容和适用开始日将通过互联网或大堂告示、以及其他相应的方法预先进行公告,并在经过了公告时所规定的相应期间后开始执行。但是,关于对住宿者有利且轻微的变更,有可能会在公告后立即执行。
本规定的内容根据民法的规定,可进行变更。
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内容和适用开始日将通过互联网或大堂告示、以及其他相应的方法预先进行公告,并在经过了公告时所规定的相应期间后开始执行。但是,关于对住宿者有利且轻微的变更,有可能会在公告后立即执行。
关于本酒店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与之相关的合同以及本规定,如果发生了纠纷,将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关于本酒店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与之相关的合同以及本规定,如果发生了纠纷,将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如果在住宿当天取消住宿的,将收取第一天住宿费用的100%。
如果未申请取消而未住宿的,也按相同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前一天取消预约的,将收取第一天住宿费用的80%。
如果在住宿当天取消住宿的,将收取第一天住宿费用的100%。
如果未申请取消而未住宿的,也按相同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前一天取消预约的,将收取第一天住宿费用的80%。